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作为技术骨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重点工程项目。
(二)参与中型项目1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3项以上。
(三)参与对企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科技项目的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四)参与本行业或本企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2项以上。
(五)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或先进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主要技术工作。
(六)参与编制行业规划、标准(规程)、地方标准(规程)、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七)在企业重要设备的改进、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
(八)承担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或计量检测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验细则;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产品测试和数据分析工作,制定检测细则,编写相应的测试分析报告;或参与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提供正确的检验数据。
(九)参与信息产品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2项以上,或参与较大型的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工作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十)作为企业的技术骨干,系统总结生产、技术、管理等环节的工作经验,编写、完善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重要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采用。
(十一)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与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参与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三)参与的企业科技、工程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认可。
(四)参与的课题报告、专项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得到采纳。
(五)参与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取得良好的效益,并得到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认可。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正式发布实施。
(七)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独立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期间近3年无责任事故。
(八)作为前三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以著作权证书为准)。
(九)承担质量检验或计量检测工作,编写完成的技术分析报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采纳(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十)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十一)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运用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获相关部门、机构或企业的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须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结合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五)作为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攻关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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